十一 172009
新实用法学理论的「需求观」
一、本体论
新实用主义法学理论认为,由于一方面人的知识和需求存在着不同,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又必须实现特定的「共识」,这样,人们只能而且应该通过交往对话来红的「法律是什么」的理解。所以,法律本身终究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
但是,法律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相互对立,似乎不能达成共识。如果遭遇到这样的困难,是不是法律其实也未必是因为上述所说的过程而产生的?
二、价值论
新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强调了实用效果的首要意义,而且强调了实用效果的语境性。再次基础上,这种理论将有限度的弹性法治,视为实际存在而且应该存在的政治设计,并以为,法律正当性本身并不拒绝法律结论的多样性。
然而,这并不能回避批判法学理论和现实法律理论同样面临人们正常理解的「法律正当性」问题。
三、知识论
新实用主义法律理论强调了人们已有的知识和需求的语境性,因而强调了认知过程中形成的法律知识是需求语境化的。
因而认为,在具体理想和具体需求的影响下,法律知识的理解也是具体片段的。具体性质的法律知识,始终是指向了具体需求。因此,「法律是什么」便不是抽离出具体性质的法律知识,而是存在于具体性质的法律知识中。
但这样的说法,无法解释某些法律,尤其是公认的「恶法」。


虽然你一直有在很认真地撰写这个系列,不过作为读者,我觉得这些主题与博客的相关联度不高。还是应该多谈GTD,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学法学的。